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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津信变频器    发布于:2019-4-21 9:10:32    点击量:

    2019/04/22 08/24/02  【丹佛斯变频器 www.dfsbp.com】若因设备质量存在问题,则甘肃新源可以选择的索赔方式是从质保金中扣留相应款项,而非主张解除合同。

      3、因《设备销售合同》并无关于发电量担保数值的约定,故甘肃新源无权依据《设备台达变频器销售合同》主张发电量赔偿。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9号)的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590万股,并于 2019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甘肃新源并非合作开发协议当事人,更无权基于该协议主张解除合同;(2)甘肃新源已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按照约定应视为设备质量合格;(3)设备竣工验收已逾两年,质保期已经届满。

      4、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拆除高倍聚光设备及重新安装单晶硅硅设备施工费用损失及原告施工期间的发电量损失,具体以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评估结论为准。此外,法院明确即使青海瑞德兴阳存在发电量损失的,甘肃新源也仅能在依据EPC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依据《设备销售合同》向瑞德兴阳主张权利,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上述经营业务不涉及国家限制、禁止类、会计、审计)。

      公司目前尚未接到甘肃新源不服判决并上诉的通知,如本案有后续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公告义务。

      (三)公司及瑞德兴阳应诉情况

      接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后,公司及瑞德兴阳认为甘肃新源无权要求退货,相关技术指标已调整且赔偿事项已与业主方达成一致无异议,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是以积极应诉。后首年实际发电时长1,792.36小时,低于协议约定。

      5、 请求被告二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二、本次重大诉讼各方当事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薛建忠

      被告: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大道13号之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超

      被告:变频器维修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6年1月23日签订的《青海德令哈30MW并网光伏电站工程14MW高倍聚光发电系统设备销售合同》(以下简称“《设备销售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143,100,000元,并从2016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发电量损失元(暂自2016年6月30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之后的发电量损失以每月平均元计算至设备更换之日);

      以上共计元(不含2018年6月30日后平均每月损失)。)(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2、如前所述,因甘肃新源解除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其基于合同解除要求瑞德兴阳返还已付货款的主张也不能成立。该项目业主方为青海瑞德兴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瑞德兴阳”、“业主方”),项目总承包方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新源”、“总包方”)。

      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传卫、吴玲、张瑞于2018年12月3日(公司上市前)出具了承诺函:“针对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该诉讼导致发行人遭受应付账款之外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发行人利益不受任何损失。

      2016年1月瑞德兴阳与业主方签署《发电量担保协议》,担保高倍聚光组件年首年发电时长为2070小时。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

      。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19-019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58,490,92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146号》判决书驳回了甘肃新源全部诉讼请求,且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张传卫、吴玲、张瑞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的承诺函:“针对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该诉讼导致发行人遭受应付账款之外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发行人利益不受任何损失。”

      本案相关内容均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兴阳”)于2016年向“青海德令哈3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销售高倍聚光光伏设备,合同销变频器维修 售金额为15,9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断如下:

      驳回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变更后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

      名称: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明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注册资本:1,379,722,378元

      成立日期:2006年06月02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风力发电主机装备及相关电力电子产品;风电工程技术及风力发电相关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业务;高技术绿色电池(含太阳能电池)、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关键设备及相关工程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业务;风电场运营管理、技术咨询及运维服务;能源系统的开发;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及经营管理;新能源、分布式能源、储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效管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

      三、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青海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146号》,合议庭在判决书中认定了以下几个要点:

      1、关于甘肃新源无权解除《设备销售合同》的理由主要包括:(1)《设备销售合同》未约定甘肃新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甘肃新源也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退货要求。

      特此公告。”

      四、本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146号》判决书驳回了甘肃新源全部诉讼请求,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案件作出过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任何损失的承诺,本诉讼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2018年11月27日,瑞德兴阳和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总包方甘肃新源起诉瑞德兴阳和公司,提出解除甘肃新源与瑞德兴阳于2016年1月23日签订的高倍聚光发电系统设备销售合同、返还已支付货款、赔偿发电量损失等诉讼请求。(依法须经批变频器维修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因拆除与重新安装设备的施工费用,以及施工期间的发电量损失尚未发生,甘肃新源无权主张尚未发生的相关损失。2018年6月,瑞德兴阳与业主方及公司签署补充协议,解除前述《发电量担保协议》,就未满足小时数赔偿2,900万元,并将担保电量重新约定为1,782小时,本次赔偿后业主方不再自行或通过甘肃新源向瑞德兴阳提出其他诉求。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19-018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4元、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公司2018年1月1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完成了《公司章程》备案和相关事项工商变更手续,并于2019年4月11日取得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另一方面,因甘肃新源当庭明确不将《发电量担保协议》作为证据提交,且《发电量担保协议》已经解除,甘肃新源不具有依据《发电量担保协议》主张发电量赔偿的主体资格与事实基础。

      五、董事会承诺

      公司董事会承诺,本次诉讼进展公告相关内容,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的本案内容没有矛盾,且公司不会因该事项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146号》判决:“综上,甘肃新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9042208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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